北京锅炉烟气排放标准限值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6-09-23 分类:行业新闻 阅读:

北京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的标准及主要污染物限值,是锅炉使用单位、环保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北京市针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39-2015),并根据新建与在用锅炉、锅炉容量及燃料类型,规定了差异化的排放限值。对于新建燃气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和30毫克/立方米;在用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限值一般为80毫克/立方米,部分重点区域或改造项目执行更严格的30毫克/立方米要求。燃油锅炉的颗粒物限值为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为2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新建锅炉为80毫克/立方米,在用锅炉为150毫克/立方米。燃煤锅炉的限值更为严格,新建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在用锅炉分别为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市已基本淘汰燃煤锅炉,现存锅炉以燃气为主。除浓度限值外,标准还对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等指标作出规定,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黑度1级。实际排放是否达标,需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为准,并考虑氧含量折算、过量空气系数修正等因素。锅炉运行中,低氮燃烧技术、烟气再循环、选择性催化还原等控制措施直接影响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建议锅炉使用单位定期开展烟气检测,核对排放数据与排污许可证载明限值的一致性,避免因超标排放面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