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厂锅炉相关抵税政策主要围绕环保升级、设备购置、节能改造三大核心方向设置,覆盖火电、生物质发电等各类配备锅炉系统的发电市场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报对应税收减免,切实降低设备升级与运营成本。
首先是环保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电厂锅炉配套脱硫、脱硝、除尘以及超低排放改造专用设备,可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该抵免的设备需满足目录列明的性能参数、应用场景要求,且企业实际购置资金为自筹或银行贷款,利用财政拨款购置的专用设备不得享受对应抵免,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需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税款。
其次是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政策,电厂开展的锅炉系统节能降耗改造、燃煤锅炉生物质耦合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针对锅炉类固定资产升级,企业开展锅炉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时,新购置的锅炉设备及配套系统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政策,间接降低企业当期税负。
企业申报相关抵税政策时,需留存好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性能检测报告、项目验收材料等备查资料,准确核算可享受抵免的投资额或项目所得额,避免因核算不合规无法享受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