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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与其它方式的区别,看完涨知识了!

2023-02-28 18:26 浏览:3 来源:锅炉之家   
核心摘要:一、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的区别1、 供应商确定方法不同公开招标是通过公告的形式邀请非指定供应商参加招标。竞争性谈判除公告外,也可由采购商、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或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数据库中随机抽取。2、 文件签发日期不同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之日止不少于20天。竞

一、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的区别

1、 供应商确定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公告的形式邀请非指定供应商参加招标。

竞争性谈判除公告外,也可由采购商、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或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2、 文件签发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之日止不少于20天。

竞争性谈判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回应文件截止日期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在公开招标中,如果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并且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天的,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延长。

竞争性谈判中规定,所有收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应在第一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少于3个工作日的,供应商提交第一份答复文件的截止日期应相应延长。

4、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评标方法主要有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价方法是谈判团队的所有成员分别与单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第二轮报价及最终报价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然后采购商从谈判团队提出的候选人中选择报价最低、最符合采购要求、相对质量和服务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5、审查的侧重点不同

公开招标体现了信息公开、程序规范、竞争公平、评价客观、选择公平、优胜劣汰等市场机制的本质要求。

而竞争性谈判由于其特殊性和灵活性,在集中采购机构的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

二、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1、方式不同:

竞争性谈判采购: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实质是在 “竞价谈判”为主的同时敲定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的过程。也就是说: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同时就货物的制造厂商、品牌、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素达成共识的艺术。

询价采购: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适用条件不同

竞争性谈判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询价采购:技术规格统一的货物;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3、程序不同

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文件中至少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标准等事项。谈判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10天。

询价采购: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满足于三家的最低要求,排外现象较严重。从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很难发现询价信息,很多询价项目信息不公开,外地供应商无从知晓相关的采购信息。

三、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区别

1、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评审侧重不同,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3、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4、文件发放日期不同,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5、澄清修改时限不同,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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