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本补充通知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合理利用小时数、补贴电量、标准等信息。本通知是对2020年1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简称4号文)的进一步说明,补充通知要点如下:
一、明确了非水可再生能源的各类
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
(一)风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48000小时、44000小时、40000小时和36000小时。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52000小时。
(二)光伏发电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32000小时、26000小时和22000小时。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2019、2020年竞价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在所在资源区小时数基础上增加10%。
(三)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小时。
二、明确了非水可再生能源的各类项目的补贴电量:
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项目容量×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其中,项目容量按核准(备案)时确定的容量为准。如项目实际容量小于核准(备案)容量的,以实际容量为准。
三、明确了非水可再生能源的各类项目的补贴标准:
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内所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在未超过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当年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
按照5号文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按照5号文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20年后,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针对《补充通知》中的主要内容,对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各方面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已并网发电项目收益降低。原来风电、光伏项目的补贴模式是全电量补贴模式,“实发实补”。以风电二类地区、装机容量100MW为例,补充通知下发之前,每年的补贴电量为100x2600=260000MWh(安年均2600小时计);按照补充通知要求,2021年起,本风电场年补贴电量为100x44000/20=220000MWh(全生命周期内的合理利用小时数);相比较,每年约有40000MWh电量将执行煤电价格,以目前二类地区标杆电价计算,年减少收入约320万左右。
补充通知对已投产10年以上的风电或光伏项目影响稍小,因为投产较早的这批项目已过投资回收期,成本已收回,只不过利润降低而已;对于新近投产项目影响较大,尤其近两三年投产项目,项目的收益率必低于预期,收益率稍高于8%的项目,面临亏损。
二、对于新开发项目,影响不大。2021年,是风电、光伏走向平价的元年,从目前各大开发企业的态度来看,对于新开发项目,基本上都是安平价项目对待,因此,就无所谓“合理利用小时数”了。
三、对于咨询设计公司,在进行项目财务评价时,一定要注意按照“合理利用小时数电量”及“合理利用小时数电量之外电量”两部分进行财务测算;未完成收购的项目,也需按上述要求,重新对项目进行财务测算,评价项目收益率是否满足收购要求。
四、至于绿证交易,大家就静静地等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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