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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界定“经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2023-02-28 17:13 浏览:1 来源:锅炉之家   
核心摘要:现行及以往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从未定量的表述过何谓“经常有人停留”。相对于“可燃物较多”,曾经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过定量的表述:“可燃物平均重量>30kg/㎡即为可燃物较多”。现行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GB50098-2009的4.2.4-1条文依然保留的该表述。既然“经常有人停留”不能定量表述,只能是定性表述,那么就如

现行及以往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从未定量的表述过何谓“经常有人停留”。

相对于“可燃物较多”,曾经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过定量的表述:“可燃物平均重量>30kg/㎡即为可燃物较多”。现行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GB50098-2009的4.2.4-1条文依然保留的该表述。

既然“经常有人停留”不能定量表述,只能是定性表述,那么就如同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只能采用列举法说明[1]。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可以详见我的文章,如下:

周泉: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场所

“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除了包括上述人员密集场所内的房间外[2],还包括:车间、办公、值班室、指挥(调度)室、控制室(这类工作时间总是有人停留或值守的房间),汽车库,计算机房等房间。但不包括需要人员定期进入检修维护的设备房以及人员不定期短时进入的资料库、档案库等房间。

综上,举例来说:办公室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水泵房[3]无人值守时不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厨房的库房不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厨房的库房可以依据所储存的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可燃物品的荷载,来判断是否属于可燃物较多的房间。至于戊类仓库,与厨房的库房同样的道理,不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只是戊类仓库是储存不燃物品的仓库[4],因此同时也不属于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前已叙述,“经常有人停留”,现行及以往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均无定量的表述,严格来说,所能依据的只有GB50098-2009的条文和条文说明,GB50098-2009的条文具有法律效力,其条文说明则相当于法释文件的法律效力[5]。而其他的解释或论述的文件,只能作为参考,帮助设计师理解运用。

至于为什么要设建筑防排烟系统,或者说,设建筑防排烟系统的作用是什么?

建筑防排烟系统作用于火灾前期,保障消防队员内攻灭火救援[6]和建筑内部人员疏散时,不受烟气的侵害。所以,公共建筑中即便不是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而仅仅是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在满足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8.5.3-4或8.5.4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后,也应设置建筑防排烟系统(为了消防队员可以内攻灭火救援)。

以上~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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