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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间距控制中,容易被忽略的三个问题

2023-02-28 17:13 浏览:2 来源:锅炉之家   
核心摘要:一、住宅建筑凹槽的防火间距首先,住宅建筑每户之间有防火分隔要求,每个单元之间也有防火分隔要求,详见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6.2.4、6.2.5强制性条文和5.1.2条文。且,住宅单元每层面积较小,即便高层住宅建筑,一个单元[1]每一层一般不会超多1500㎡,即,一般一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建筑面积≤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一、住宅建筑凹槽的防火间距

首先,住宅建筑每户之间有防火分隔要求,每个单元之间也有防火分隔要求,详见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6.2.4、6.2.5强制性条文和5.1.2条文。

且,住宅单元每层面积较小,即便高层住宅建筑,一个单元[1]每一层一般不会超多1500㎡,即,一般一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建筑面积≤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详见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5.3.1强制性条文。

因此,住宅一般不划分防火分区。详见GB50358-2005中条文9.2.2条文说明。

但是,若住宅每层的建筑面积>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也需要按照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5.3.1强制性条文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以下是讨论住宅建筑凹槽两侧是不同单元之间、不同住户之间的防火间距。

1.凹槽若是在两个单元之间,其间距一般应≥6m,如下图:

从上图也可以看出,住宅单元之间的防火间距,类似回字形、U字形建筑相对两侧不同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如下图:

2.若凹槽在同一住在单元内、不同住户间,可以参考江苏省地标DB32/3920-2020中8.8.4条要求-

当住户的外窗开向凹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凹槽顶部不应封闭。
  2. 向同一凹槽开窗的住户不宜超过2户。
  3. 凹槽开口宽度与凹槽深度的比例不应小于1:3。凹槽宽度大于4.00m、小于6.00m时,不同住户之间的外窗不应正对开设;凹槽宽度不大于4.00m时,开向凹槽的住户外窗均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窗或使用防火隔墙完全遮挡。

二、住宅小区内,住宅建筑与小区内,地面配套设置的沿小区道路的单排停车位之间,是否存在防火间距的要求?

首先,此单排停车位可不按停车场认定。因为GB50067-2014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详见下图:

因此对于停车场的防火间距不适用于小区的地面停车位与民用建筑的间距。即,停车场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防火间距6m的要求,不适用于小区的地面停车位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该停车位布置可参考浙消[2020]166号文件中的2.3.7条文,如下:

三、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防火间距

对于消防来说,不同防火分区的开口,应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如,GB50016-2014(2018年版)的6.1.2~6.1.4条文,一栋建筑内不同防火分区,防火墙两侧水平贴邻处(非内转角处)的开口水平间距应≥2m(采取防火措施不限)。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的开口与上部建筑的开口,一般属于不同的防火分区,它们之间自然也应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其措施可以参考浙消[2020]166号文件中的2.3.2条文: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如下图:

2.3.3条文:当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如下图:

以上。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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